中国民主建国会简史(十四)
△ 这是河北民建 2020 年推送的第 242 篇文章 △
第五章 学习贯彻《共同纲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进入了由新民主主义有步骤地转变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各民主党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民建明确宣布以《共同纲领》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团结和引导成员,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为贯彻实施《共同纲领》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一节 以《共同纲领》为民建政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国家当时在各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它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坚强团结的表现,也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
1949年10月7日,民建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组织大纲》,并推选了常务委员会。10月9日,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根据施复亮的提议,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如下决议:“本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替代本会原有之政纲。”民建的这一决议,进一步确立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
1950年7月18日,总会第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加强组织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民建的基本方针。提出“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与其他民主党派密切合作”。“确认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为本会的纲领,并坚决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确认毛泽东思想为教育会员的指导思想,并鼓励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在组织上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952年7月,民建召开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主建国会会章》,规定“本会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党,确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会的纲领,接受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团结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并代表其合法的利益。”会议明确了民建今后的任务是“密切联系民族资产阶级,了解、研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宣传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共同纲领》、政策法令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原则为教育成员的主要内容,组织所有成员进行普遍深入的学习;并根据自愿的原则,帮助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帮助成员把学习和实际密切联系起来,特别和经济活动密切联系起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1952年8月,民建总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分会配合当地工商联筹委会,在工商界中普遍开展《共同纲领》的学习。各地方组织先后以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北京分会成立了北京市工商界学习《共同纲领》委员会,先后有6419人(次)参加了学习。自1950~1953年,配合政府政策法令的宣传学习,北京市分会主办的1000人以上的报告会达20多次,听报告者达3.7万多人(次)。民建上海临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新时代工商学习会工作委员会,围绕形势、政策、法令,先后组织1500多人(次)参加学习。1952年8月,又成立《共同纲领》学习工作组,领导和推动成员学习《共同纲领》。天津市分会通过新世纪学习座谈会,围绕《共同纲领》的学习,传达贯彻中共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形势以及工商业者关心的问题。武汉、重庆、成都、沈阳、昆明等地民建组织,通过组织工商界人士学习,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地位与前途,巩固了爱国主义思想,增强了贯彻《共同纲领》的自觉性。
第二节 参加人民政府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了人民政府的领导工作。在6名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有非中共人士3人;在56名委员中,有非中共人士27人。在4名政务院副总理中,有非中共人士2人;在15名政务委员中,有非中共人士9人。在政务院34个部、会、院、署中,担任正职的非中共人士有14人;还有一些非中共人士担任副部长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职务。
民建会员1949年至1954年政府任职名单
一批民建成员在中央人民政府担任了领导职务。黄炎培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南汉宸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章乃器任政务院政务委员、编制委员会主任,孙起孟任政务院副秘书长,罗叔章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姚依林、沙千里任贸易部副部长,施复亮任劳动部副部长,陈维稷任纺织工业部副部长,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吴觉农任农业部副部长,杨卫玉、王新元任轻工业部副部长,章元善、盛康年、周士观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参事,孙晓村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委员、计划局副局长,吴羹梅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委员、私营企业局副局长。
还有一批民建成员在地方人民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乐松生任北京市副市长,盛丕华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副市长,毕鸣歧任天津市副市长,巩天民任沈阳市副市长,陈经畲任武汉市副市长,韩望尘任西安市副市长,胡子昂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副市长,徐崇林、邓季惺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黄长水任广州市副市长,陈巳生任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篑延芳任华东生产救灾委员会主任,金学成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副秘书长。
民主党派在各级人民政府担任领导职务,既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真诚合作,共同担负起管理和建设国家重任的诚意,也充分反映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是统一战线的联合政府的特点。从此,民建和其他民主党派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活跃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
第三节 调整和健全组织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建成员人数较少、组织不健全,与发展会的事业和多党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民建以调整组织、发展会务为重点,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建设。
1949年10月7日,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会务推进工作综合小组”的建议,推选了97名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其中,除总会理、监事54人为当然委员外,新增加了43名委员。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会务。被选为常务委员的有:王却尘、王新元、包达三、吴羹梅、吴觉农、李组绅、李烛尘、李葆和、冷遹、沈肃文、周士观、胡厥文、胡子昂、施复亮、南汉宸、姚依林、俞寰澄、孙起孟、孙晓村、凌其峻、章乃器、章元善、张伯、张雪澄、陈巳生、黄炎培、黄墨涵、盛丕华、彭一湖、杨卫玉、杨美真、资耀华、刘一峰、刘丙吉、简玉阶、罗叔章、陈维稷、龚饮冰。会议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组织大纲》,对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工作机构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会务工作。10月9日,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推选黄炎培、章乃器、南汉宸为常务委员会召集人。
1950年7月18日,总会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民主建国会筹备分支会的原则和办法》,确定民建的性质、任务、筹备分支会的条件和发展成员的重点。明确发展成员“要放在民族工商业者的身上,要尽可能地争取工商界积极优秀的爱国分子参加”,“不仅包括资本家和企业家,还应当包括技术人员和普通工商从业人员”,“还需尽可能地争取进步的知识分子,尤其是研究经济问题的专家和科学人才参加,也要适当地争取公营企业和经济、行政负责人参加。”会议还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加强组织方案》,对民建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态度、整理会籍、吸收成员、分编小组、加强各地领导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1950年9月2日,总会第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分会筹备委员会组织通则》,对地方组织的建立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1年9月,总会第四十次常委会议通过《民主建国会总会各大行政区办事处试行组织通则》,规定了各大行政区设立办事处的具体办法,并决定成立西南区办事处,由胡子昂为主任,负责推动、发展、指导西南区各地会务。
在此期间,重要城市的工商界人士分批到北京及东北各大城市参观学习。民建总会多次举行招待会,宣传民建的性质和任务,对各地发展组织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天津、广州、成都、武汉等十多个城市陆续开始了筹备工作。至1951年12月,民建分会已经发展到26个。
姚依林(1917年9月6日-1994年12月11日),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曾用姚克广一名,是党
和国家的优秀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我国经济工作的卓越领导人。
在发展会员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民建只有404名会员,人数较少。根据“以民族工商业者为骨干、包括公营企业者”的重点分工,陆续在大中城市吸收了一批拥护《共同纲领》、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族工商业者入会。荣毅仁、郭棣活、刘靖基、刘鸿生、吴蕴初、乐松生、毕鸣歧、朱继圣、巩天民、陈经畲、韩望尘、黄长水、童少生、古耕虞等就是在这一时期加入民建的。此外,应民建要求,中共还推荐在金融工商部门工作的南汉宸、姚依林、许涤新等参加民建,并担任了领导工作。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各民主党派组织活动的决议》,1950年7月26日,民建总会发出《关于不在军队等系统发展组织的通函》,明确不在军队、情报机关、外交机关、各种旧人员训练班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成员、开展会务。
1951年5月3日,民建召开组织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组织工作的任务和措施。5月22日,总会第三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民主建国会向中小工商业者发展组织的决定》。提出今后发展成员,在继续争取工商界代表性人士入会外,“应以中小工商业者为主要对象”。
由于组织不断发展,专职干部新人增多,为巩固与发展会务,提高和加强他们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总会常委会于1950年2月通过了《召开干部学习会议办法》,并于4月举办了各地分支会干部学习会议。随后,又制定了《民主建国会训练干部办法》,对干部的培训作了详细规定,为日后以学习为基本途径的自我教育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待续)